尖端生在取得學位或博後研究期限屆滿,應於90日內辦理返國服務,並依規定於領取第1年獎學金第1個月起算,15年內完成服務義務。
如結束國外留學無計畫進行博後研究,或於博後研究期滿計畫返國,應於返國後30日內,填妥返國報到單(契約書附件13),檢附國外學歷證件影本、自費延長留學期間核准函影本、留學期間所使用之護照影本及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向教育部辦理報到。
返國後,未於90日內辦理返國報到者,教育部得依契約書第十六條規定,通知尖端生償還最後半年期獎學金$2萬1千美元。
視同返國服務申請
尖端生在取得學位後90日內,如在以下機構任職,可向駐外教育組提出書面申請,由駐外教育組初審,並陳報教育部核可後,始得視同返國服務。(需逐年辦理)
一、於排名世界百大或世界各領域TOP20之國外大學校院擔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職:指甲方參酌上海交大、Times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Webometrics、QS或其他專業機構之世界百大評比為主認定者。
二、任職於享有聲譽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單位重要職務:指申請人檢附資料,經由甲方認定相當於前款世界百大之機構。
三、任職於世界百大企業:指教育部參酌Fortune及Standard and Poor最新年度排名為主認定者。
尖端生申請視同返國服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寄交本組:
- 國外機構任職視同返國服務申請書(契約書附件12)。
- 擬任職機構或企業之聘任證明文件
(含聘任起訖時間、任職部門,並須註明所任職務為全職)。 - 擬任職機構或企業之簡介
(含網站原文證明、申請當年度最新排名資料及中文摘要簡介)。 - 留學期間取得之國外學位證書影本
(如尚未取得證書,得暫以學位證明文件代替,再補繳證書影本)。 - 第2年申請者,並應檢附前一年度在職機關服務證明(含在職起訖時間),及促成臺美國際合作計畫或參加演講/座談會/研討會等之事蹟經驗紀錄。(民國108年2月11日臺教文三字第1080015514A號函通知)
視同返國服務期間,應與其所領獎學金期間相同,且須逐年辦理。任職中斷、屆滿但尚未服務期滿者,即應依規定返國服務剩餘期間。
視同返國服務期間起算日,以教育部核准視同返國服務同意函當日及服務單位聘用起始日發生日較後者起算。(如:申請人該年度3月1日受聘於國外機構服務,報經教育部審核後於3月15日核准同意函,以發生日較後之3月15日起算服務期間。)
經教育部核定視同返國服務者,應積極促成我國與當地國之產學研國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談會、研討會等)。於視同返國服務全部期滿2個月前,應提交1份報告書,包括服務經驗分享及所有與國內產、官、學界連結歷程之完整報告,經駐外單位函報教育部備查。未提交者視同未完成返國服務義務,教育部得依契約書規定,通知尖端生償還獎學金。
視同返國服務期滿申請
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屆滿,得檢具該期間受獎人之下列資料向教育組提出申請,由教育組初審後,函報教育部察核。
- 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 入出境戳記頁影本
- 服務期間歷任職單位在職相關證明文件及前項報告書證明
尖端科技受獎生返國(視同返國)服務期滿申請書(契約書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