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文件驗證需知
個人學/經歷及重要文件(如畢業證書、成績單、婚姻、子女出生等文件)驗證,係屬外交部所屬駐外辦事處領務組之業務。國外證件要在國內生效使用,一般須先經由領務單位驗證屬實才能使用。
駐芝加哥辦事處領務組辦理文件證明之服務區包括:
伊利諾(Illinois)、密西根(Michigan)、威斯康辛(Wisconsin)、明尼蘇達(Minnesota)、愛荷華(Iowa)、俄亥俄(Ohio)及印地安那(Indiana)等7州。
所需文件、費用及程序,請參閱該單位網頁資訊:
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學(經)歷驗證
或逕洽該組「文件證明」窗口:
電話:(312)616-0100轉302,電郵:[email protected]
地址:55 West Wacker Drive, Suite 1200, Chicago, IL 60601
如擬辦理驗證之文件出自內布拉斯加(Nebraska)、南達科他(South Dakota)、北達科他(North Dakota)等州,則需向駐丹佛辦事處申請辦理文件證明。
該單位網頁資訊:
駐丹佛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學歷驗證
或逕洽該組「文件證明」窗口:
電話:720-587-2949(分機102),傳真:720-587-2955
地址:1600 Broadway Blvd., Suite 1740, Denver, CO 80202, U.S.A.
學歷文件特別說明:
如您有返國就業的計畫,且係前往國內公家單位或學術機構工作,教育組建議您於啟程回國前,先向駐外館處(領務組)申請辦理學位證書及成績單等之文件驗證。
備註:
外國學歷文件「驗證」及學歷「查證」不同;
文件「驗證」係屬外交部駐外領務單位之業務,由當事人自行洽請該單位辦理。學歷文件經驗證後,係確認該文件屬實,非偽造文件。
學歷「查證」則僅於當事人擬任職公、教機構者,將上述驗證過之國外學歷文件,送由任職單位進行採認;如有疑義,需由任職單位(用人機構)具體敘明有疑義部份,檢具相關文件函請教育部釋疑;倘有必要,教育部再轉駐外教育組查證。